林权证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的;
2、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林地发生灭失的,权利人办理了注销登记;
3、原来的林权证遗失、损坏,以及不办理应当林权证,原林权证因此作废无效。
法律依据: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