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怎么看了。(笑)因为“看”了几次也没用。但不说我又有点肚子鼓。
一是于法无据,国家几部委发文,给出三年过渡期,个别地方自行禁止,于法不合;
二是于情不合,低速电动车是正规厂家生产,有产品合格证,公开出售,可在消费者购买使用后禁止,为什么不从源头治理,为什么允许生产、销售而不准使用?
三是归罪于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但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职责不在民众,打伪劣也不应连合格品一齐“禁行”;
四是城市里违规乱停乱放、出事故最多的不是三四轮电动车,其数量和轿车比起来如九牛一毛,禁行它解决不了拥堵问题;
五,城市是全体市民的,无论是汽车、电动二三四轮车,违规的是人不是车,应该一视同仁,对违规的人严加惩处,而不是禁行哪一类车;
六,已有专家包括工程院院士论证,低速电动车节能环保,因此从这个角度说也更不应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