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定额、超计划50%(含本数)以内的水量,加价1倍收费;
(二)超定额、超计划50%以上至100%(含本数)的水量,加价1.5倍收费;
(三)超定额、超计划100%以上的水量,加价2.5倍收费。
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行更严累进加价政策,按上述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量档次分别加价1.5倍、2倍、3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