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医疗保险:中国于2009年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目录范围之内的药品是医保药,目录之外的是自费药。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又分为中药和西药,中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每类1000多种;西药也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每类也有上千种,整个药品目录中有几千种药品。就医时只有在医保目录之内的药品,社保才予以报销。
如果商业保险的条款约定,核定医疗费用按照医保费用标准核定,那么有两层含义:第一、如果张三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或者张三就医过程中使用了进口药或者其他自费药,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这两点原因而拒绝理赔。第二、假如张三就医过程中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标准,比如青霉素是医保药10元/只,但是张三现在用的自费药需要100元/只,那么10元可以报销,超过的90元,商业保险将不予报销。
因此如果张三只是用了自费药,商业保险不能拒绝理赔,但是自费药的支出超过医保费用支出标准的部分,商业保险不予理赔。按照医保来核定实质就是商业保险的报销金额按照医保费用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