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 2、《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