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戒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 (三)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四)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 2、上述规定的追究措施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3、违反政纪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