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为体现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文的拟制必须严谨、精确,标点符号的使用也必须科学、规范。如果在公文中乱用、错用标点,不仅会影响到公文的权威性和质量,造成歧义和误解,导致阅读理解困难,还会给工作带来不可预计的损失。可以说,标点虽小,却关系到经国大事,绝不能掉以轻心。
什么时候使用书名号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标题中出现书名、篇名、报刊名时也应用书名号。例如《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度<当代陕西>等党刊征订发行工作的通知》,其中《当代陕西》是刊物名称,用了书名号可以使语句之间的关系更清晰,避免歧义。再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函﹝2016﹞90),虽然意见不是法规规章,但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书名号去掉,容易造成理解阅读的困难。还有一些情况,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盐业体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虽不是法规规章,但根据《标点符号用法》,此处使用书名号是不错的。为了尽量不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冲突,也可以和国务院采取一样的办法,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去掉书名号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
什么时候使用顿号
公文标题有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时,应用顿号。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其中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并列词组,故用顿号,删掉顿号恐造成歧义。再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安徽省创新型企业、创新型园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及创新人才工作单位的通报》(皖政秘﹝2013﹞105号),其中创新型企业、创新型园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是并列的,没有隶属关系,应用顿号。
什么时候使用引号
公文标题中出现缩略语或具有特定含义用语时,必须用引号。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办﹝2017﹞2号),其中“十三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简称。如果在标题中使用全称,标题会显得冗长繁琐。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其中“菜篮子”指的是1988年提出的“菜篮子工程”是为了缓解我国副食品供应偏紧的矛盾。在这里“菜篮子”就是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
什么时候使用括号
公文标题中有需要注释或说明时,应用括号。例如:《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其中“2016年本”是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解释说明,强调是2016年本而不是2015年本,为避免造成语义模糊,所指不明的情况,需要使用括号加以说明。再如《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号),“试行”是对《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的限定说明,旨在表明此工作规程的成熟度,表明此规程尚有进一步完善补充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