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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关键字:经营 / 管理办法 / 第十 / 燃气 / 许可 / 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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